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四)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六)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出境定居;
(十)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失业,男性年龄满40岁、女性年龄满35岁;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三)【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四)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五)因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一)、(二)、(三)、(四)、(五)、(十三)、(十四)项情形,本人账户余额不足可提取额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不足部分。
职工符合本办法(七)至(十二)项情形,且在我市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的,在逾期贷款全部归还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因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非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其贷款真实性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