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要求,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市场住房(租赁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可按房租的一定比例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房租全额提取;
(七)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大病提取公积金】。
(十四)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
(十五)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依照前款(二)、(三)、(四)、(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依照前款第(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不受影响。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具体的惠州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申请
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境外居民提交护照)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网点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准提取的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3、转账至绑定银行卡
职工申请提取的金额将自动转入职工绑定的银行卡(储蓄存折)账户。
注意事项: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因故无法亲自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的,可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单位管理人员办理,受委托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的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惠州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惠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填报《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贷款科受理申请后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给予办理,并给予审批。
惠州公积金提取流程相关政策
职工在2014年7月5日以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进行银行卡绑定。原建设银行已发行的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将默认绑定公积金龙卡,职工也可到银行网点或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变更该提取绑定账户。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启用后,中心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改发新的缴存凭证。缴存职工可凭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或归集银行业务网点打印缴存凭证、查询住房公积金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