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闻网1月31日讯: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凡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作相应调整。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苏建金管〔2011〕814号)的有关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二届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包括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均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1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各为1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各为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