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登记
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帐户管理包括帐户设立、变更、封存、转移和注销。
单位应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工名册等资料到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办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登记。
单位新录用或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帐户的设立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职工姓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变更登记。
职工本人及单位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登记。
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单位管理。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解除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辞职、被单位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由市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集中封存,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管理。
【五险一金查询,公积金查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本人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登记: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需集中封存管理的;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被集中封存的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办理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登记后,同时注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原帐户同时被注销。职工按有关规定已全部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