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确定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宜宾市各区县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宜宾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区县缴存基数上限(元)
翠屏区12584
南溪区8942
宜宾县10635
江安县9012
长宁县8428
高县9962
筠连县10318
珙县10566
兴文县10528
屏山县10482
临港开发区、各区县垂直管理单位可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此标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应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