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的银行受地方住房基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解决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买、建造住房资金不足的问题。
1.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如何确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受托银行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年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利率按国家批准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目前,贷款期限为1至5年(含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贷款期限为5至30年(含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
2.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理程序是什么?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理程序包括: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到受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托银行审核。受托银行按照规定要求,对借款人申贷材料审核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贷资料。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以下内容:
1.审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格;
2.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审查借款人信用记录;
4.审核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
(四)作出贷款决定。公积金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应告知借款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借款人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自获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发放贷款。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或质押担保等相关贷款手续,受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拨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拨款,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3.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为什么委托商业银行发放,而不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及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准予贷款通知后,应按《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委托合同》等办理贷款程序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按期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与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借款人,到了退休年龄要还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销户;
(二)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除正常退休外,如借款人停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其中一项权利:
1.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之日起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2.贷款人有权宣布该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以及行使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日起,借款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借款人不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将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用于还款。
5.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是什么?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形式。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借款人应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价值减少,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时,借款人应就不足偿还借款余额部分补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贷款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