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调整
●父母或子女购房可互用公积金贷款●缴交职工异地购房可用公积金贷款
9月中旬,省住建厅出台《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1月初,省人民政府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公积金政策在直系亲属之间打通使用、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提取条件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
我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政策有何变化?连日来,新政在我州如何实施成了缴交职工关注的焦点。11月17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父母或子女购房可互用公积金贷款
刚刚就业的购房者,由于公积金缴存余额较少、缴存年限较短,导致公积金贷款额度较低。与此同时,他们的父母如没有再购房需求,缴存多年的公积金余额,只能“睡大觉”,等到退休时才能提取,公积金在家庭之中无法打通使用。
根据湖北省公积金政策最新的调整,将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进而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
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卫国介绍,在省政府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之前,我州为了贯彻省住建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制定出一系列措施,目前已经实施。其中包括缴交职工父母或子女购房,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州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自住住房装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均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简化贷款申请手续,取消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父母公积金余额数十万元不能用,刚毕业的子女却因为余额、年限不够,无法使用公积金买房;在恩施工作的外地人,想回老家买套房,却不能使用在恩施缴纳的公积金。根据我州现行公积金使用政策,上述障碍都将破除。
据了解,从2010年底至2014年5月,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了3次调整,先后调整了贷款金额,新增了装修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等。目前,我州住房公积金起贷金额为1万元,州城(含州本级和恩施市办事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其他县市为30万元;装修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最长期限为20年。
“提取公积金交物业费”暂未实施
“装修房屋提取公积金,恩施市何时实施?”“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积金缴纳物业费,我州实施没有?”“购房办理的商业贷款,能否申请用公积金偿还房贷?”随着我省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连日来,很多职工纷纷通过网络、电话咨询我州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政策。
此次《通知》中,对公积金提取放宽了很多条件,如规定缴存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可凭租赁合同,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廉租房、公租房租金,也可以支付规定额度内的商品住房租金;低收入困难家庭,可提取公积金缴纳物业费;房屋装饰装修,还可凭正规合同,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提取规定额度内的公积金。
据张卫国介绍,为了方便缴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前我州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在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些变化,将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一年以内的房产证”修改为“提供一年以内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关于省政府出台的公积金提取新政策,目前我州还没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尚处于收集意见阶段,待实施细则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包括以下8种情况: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辞职、辞退、开除等与单位终止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借款本息;家庭成员(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重大疾病、不可预见重特大事故,且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无自有产权房屋且房屋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0%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