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
a提取人的身份证;b住房公积金储存卡;c《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及首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异地购房
a提取人的身份证;b住房公积金储存卡;c《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
a提取人的身份证;b住房公积金储存卡;c《房屋所有权证》
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房屋入住后,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以及入住证明(包括水电气缴费凭证或有线电视用户证或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发票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等,必要时提供原拆迁地址的户籍证明),经公积金中心上门勘查后办理。
4)购买公有住房
a提取人的身份证;b住房公积金储存卡;c《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及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a提取人的身份证;b住房公积金储存卡;c《房屋所有权证》
注: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6)大修自住住房
a提取人的身份证;b住房公积金储存卡;c《房屋所有权证》;d经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的大修许可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
注:尚未办理许可文件的,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