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泰政发[2004]59号)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泰州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5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2015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等财政拨款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口径按市财政预算口径执行;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与2014年度保持不变,上限为14000元,市区下限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下限为2299元。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三)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1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程序
(一)各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优盘、提供单位账号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基数调整表并领取核定汇总表。
(二)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为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如有错误,由单位出具证明(格式可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更正。
(三)审核时需携带2014年度12月份单位劳动工资报表、填报好的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三份)和核定汇总表。
四、各市(区)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