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为上年月平均工资。
二、缴存基数上限为12500元,下限为148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单位和个人各12%。
四、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相应调整,比例不变。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将计算好的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交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审核后再到缴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
六、各单位应加强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衔接,在2014年1月底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管理,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京口、润州、镇江新区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辖市区参照执行。
八、以上政策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