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7号)及《关于调整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4〕3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自2014年6月9日起,单位应在缴存201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办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前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一、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工会章及单位公章后,持以下资料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以下简称《提高申请表》,附件1)一份。
(二)新成立企业或亏损企业降低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降低(缓缴)申请表》,附件2)一份。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2013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成立未满3年的单位,申请降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只需提供《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
(三)小型微型企业降低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可申请降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
2. 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2013年度《损益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2013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缓缴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12、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2012、2013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办理程序
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1. 单位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附件3)一式两份,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调整清册》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2. 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办理缴存额调整的单位,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 “调整清册数据盘”,复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的单位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调整清册数据盘”。单位经办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或“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填写《调整清册》并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调整清册》及“调整清册数据盘”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3. 网上缴存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单位网上填写《调整清册》并确认提交,建设银行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的,建设银行为单位出具《调整清册》。
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无新开户、转入、启封、个缴转汇缴、个人补缴职工的,经办人应持单位卡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缴存汇总表》)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汇缴;当月有新开户、转入、启封、个缴转汇缴、个人补缴职工的,单位还应依据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清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缴转汇缴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