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现根据州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州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13]27号)的规定,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我州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3021元,下限为1070元。请各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缴存单位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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