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取消原“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予提取”的规定,不再对住房套数进行认定。凡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首付款比例、提取额度等按原购(建)首套自住住房政策规定执行。职工所购(建)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此套住房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二)取消原“职工(含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原因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规定。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按规定提供了相应资料的,可不提供贷款时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对职工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调整为职工委托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按月提取。借款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身份证(配偶需提取的,还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卡(存折)与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协议。自协议签订次月起,借款人每正常还款一个月(自然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将在下一个月26日前,为借款人代办提取手续,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正常还款本息总额(以百元为单位取整数)。另外,职工在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时,职工可以办理一次按年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还款起始月对应月至申请当月实际已支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此条操作规定,待更换住房公积金新的管理系统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请关注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
(五)对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且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的,正常还款满1年后,可每年在还款起始月对应月的3个月以内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最近一年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12个月)实际已支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少保留100元)。对所购(建)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提金额低于该套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已还贷款本息总额的(需提供贷款银行签章确认的已还款凭证),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正常还款(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须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卡(存折)、身份证(配偶需提取的,还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
(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须先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才可偿还另外一笔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