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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调整住房公积金通知细则

2015-12-20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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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进一步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满足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云南昭通下发公积金调整通知,具体见下。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进一步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满足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2015年3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政策

(一)调整贷款额度

1.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

2.单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25万元。

(二)调整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

(三)降低首付比例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且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首套房的认定依据:借款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未记载有个人住房贷款的,或者借款申请人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均可认定为首套房。

二、启动住房消费贷款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建房后,需装修自住住房的,可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分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含)的住房消费贷款,且不高于装修合同(协议)价款的70%。

(二)申请住房消费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住房装修合同(协议);

2.不低于购买装修合同(协议)价款30%的装修材料发票(收据)或不低于支付装修合同(协议)价款30%的付款依据。

3.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启动组合贷款业务

(一)组合贷款概念。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建房时,可同时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分中心申请购、建房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原则上应控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但借款申请人能提供足额的担保,且信用较好、偿还能力较强的,最高不超过70万元贷款额。

如:某某缴存人购买一套140平方米的住房,购房总价为50万元,若按7成贷款,购房贷款额为:500000元×70%=350000元;则该借款申请人可同时申请150000元的住房消费贷款。采用该套房产作抵押的,超过部分应当重新提供担保物。

(二)申请组合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购、建房资料按《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严格借款用途审查、加强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昭房中心〔2013〕43号)要求办理;

2.住房消费贷款按本通知要求提供;

3.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公积金互保。

(一)抵押。采用房地产抵押的,提供拟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人须持本人和共有权人身份证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完善抵押登记相关手续。抵押物应当为昭通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地产。

(二)质押。以存款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票面价值的9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存款单或凭证式国债最短的到期日。

(三)公积金担保。采用住房公积金担保的,单职工申请贷款时,无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公积金担保金额应当达到或超过申请贷款额的80%(不分贷款期限)。每笔贷款有不少于一人担保的和企业职工,按原规定办理。

(四)抵押加保证。采用房地产抵押加住房公积金互保的,互保原则上为第三人的公积金余额,但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承诺在贷款期间不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置换共同申请人的,可以计算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余额,待公积金余额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时,可一次性提取还贷。若因离异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置换的,置换后的保证金额应当达到或超过置换前的余额。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有书面承诺的,分中心应当在申请审批表中备注栏予以注明,并扫描在信息化系统里面或加以标注,在借款申请人提出提取或置换申请时,便于查看。

五、贷款审批权限设置

(一)30万元(含)以下贷款的审批权限按《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严格借款用途审查、加强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昭房中心〔2013〕43号)要求办理;

(二)3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中心分管贷款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审批。

六、组合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了解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二)借款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授权查询个人征信。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分中心电话通知后,申请人、配偶(含共同申请人)持购、建房和住房消费贷款所需资料、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等到分中心申请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五)经中心审批后,由贷款管理科出具《准予贷款通知书》、分中心出具《准予贷款决定书》给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借款申请人须与经办银行根据贷款品种签订《借款合同》,分别为《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合同》,在《住房消费贷款合同》未制定完成以前,仍用《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六)担保方式为房地产抵押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七)贷款发放。分中心出具支票并附借款人明细清单、《贷款发放通知书》给经办银行;借款人持受理贷款的分中心制作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到经办银行完善《贷款凭证》等手续,《贷款凭证》一式二份,一份为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方;一份为借款人本人,完成贷款发放。

(八)贷款回收。借款人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申请人授权查询个人征信贷款申请分中心审查、审核(20万元含以下,由分中心审批)超过20万元的由市中心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款回收。

七、住房消费贷款资金划转

住房消费贷款资金划转,由借款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在贷款审批完结后划入借款申请人指定的资金专用账户。

八、进一步明确收入还贷比

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云建金[2011]626号精神,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借款申请人商业银行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出本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九、进一步完善扣款授权书

每笔贷款有配偶或共同申请人的,配偶或共同申请人除完善共同还款承诺书外,还应完善相应的扣款授权书,共同申请人授权扣款的银行账号,应当为本人工资账(卡)号。扣款授权书一式两份,一份分中心随档案装订,一份送代发工资银行。扣款授权书应明确,在贷款期间,授权人不得向银行变更、挂失工资账(卡)号,如工资账(卡)号确系遗失或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分中心并重新完善扣款授权书,否则,授权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配偶无工作的,完善共同还款承诺书即可。

十、纪律要求

(一)各科(室)、分中心应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文件政策的学习,把握文件实质,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严格管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切实将政策用好、用足,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违规操作、变通执行、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行为发生。

(二)自今年起,中心将对贷款投放较差、政策执行不力的分中心组织专项检查,凡因主观原因导致贷款发放质量较差、发放数量较少的分中心,在季度、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季或当年考核奖,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

(三)凡贷款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来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自觉抵制歪风邪气,树立正确的权利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按规则、制度行使权力,任何时候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凡在办理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不廉洁和滥用职权行为的,一经查实,中心将严格按有关制度予以处罚,触犯党纪国法的,移送相关部门。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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