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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长治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六个方面

2016-02-1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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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近日,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如下调整:提高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装修贷款最高额度、降低购房贷款首付比例、执行认贷不认房政策、扩大借款人范围、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和山西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80号),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情况,经12月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四次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
(一)在长治市市区(城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公积金的,由原来的35万元调整为45万元。
(二)在长治市市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公积金的,由原来的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
二、提高装修贷款最高额度
(一)在长治市市区(城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装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装修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90平米以下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装修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90平米以下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二)在长治市市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县装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装修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90平米以下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装修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90平米以下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
三、降低购房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140平米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0%,140平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仍执行原来的不低于50%,贷款利率仍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执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公积金购房贷款时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由原来的“认房又认贷”改为“认贷不认房”。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住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住房贷款、再次购买住房需贷款的家庭,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同期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60万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扩大借款人范围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如购房者没有缴存公积金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能以符合贷款条件的直系亲属的名义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六、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一)申请对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省市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只要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申请人须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3、申请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申请贷款时缴存正常,并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均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5、贷款担保方式须采用本地房产抵押担保方式;
6、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均按本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六项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从2014年12月12日起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调整优化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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