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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阳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

2015-12-1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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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合理贷款需求,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一)调整贷款申请时限,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在购房合同备案2年内,调整首套房认定标准,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缴存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我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再次贷款间隔时间。提高贷款额度,二、进一步放宽提取使用,(一)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借款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得超过本次还款额...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合理贷款需求,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

(一)调整贷款申请时限,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在购房合同备案2年内,建造房屋取得建造许可证书2年内,购买二手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缴纳契税2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首套房认定标准。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在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支付房屋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提取额和贷款额不得超过本次购房总额。

(四)缴存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父母、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借款人所占份额限制。

(五)我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省内其它市(州)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须提供在本辖区内的抵押物。支持户籍和缴存地均不在我市的职工在资阳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暂停再次贷款间隔时间。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提高贷款额度。暂停按缴存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办法。单笔贷款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按购房款的80%计算贷款额度;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按购房款的70%计算贷款额度。

(八)延长贷款年限。最长贷款年限由25年延长到30年,借款职工还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内。

二、进一步放宽提取使用

(一)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借款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得超过本次还款额。

(二)缴存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提取缴存职工夫妻双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得超过本次购房款总额。

(三)征收安置房在取得购房发票或取得房屋产权证2年内,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得超过本次购房补差款总额。

(四)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含二手房)的,在购房合同备案后(二手房缴纳契税后)2年内,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但不得超过本次购房款总额。

(五)租住房屋房租提取由1年内申请提取1次调整为1年内可申请提取2次,支取额度按实际租赁月租金和租赁时间计算。租住商品住房的,不得超过我市当年公布的月提取最高限额。

(六)提前部分偿还或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当年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优化流程,提升服务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断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理资料,缩短办理周期,提升服务效率。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四、本通知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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