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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2016-02-250次浏览
小新客服
记得刚工作的时候,那时候的公积金是没有办法随意提取的,一般只在买房的时候才会想到公积金,目前为了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调整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对于买房或者租房等各方面条件都放宽了,市民在使用公积金的时候会更将方便。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及3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调整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有住房贷款余额的(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现有住房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延长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时限。十堰市城区将现行的3个月以上延长至6个月以上;县市(含郧阳区)将现行的6个月以上延长至12个月以上。
 
3、贷款逾期3期(不含)、信用卡逾期6期(不含)以上,对银行出具证明属非恶意的,经风险评估签字后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首套房、二套房贷款政策认定。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凡无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记录或者贷款记录已还清的认定为首套房,按首套房政策执行;有住房贷款记录未还清的视为二套房,按二套房政策执行。房产证明属三套及以上房产的不得受理贷款。
 
5、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房屋总价的80%;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房屋总价的70%。
 
6、提高家庭收入还贷比例。工资收入偿还贷款比例由现行的不超过40%提高至50%。
 
7、开通十堰本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十堰市辖区以外为未婚子女购房贷款业务。办理异地住房贷款以十堰市内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8、开通十堰本地购房装修贷款业务。凡购房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房屋装修贷款。房屋装修贷款额度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十堰市城区(含郧阳区)不超过20万元、县市不超过15万元。贷款抵押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借款人凭本人所购住房手续(包括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发票),时间五年以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9、房屋套数认定和提取比例。缴存职工为本人或子女(十堰市辖区)购房:①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总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②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50%,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③第三次购房使用不予受理。提取次数按管理中心业务系统显示次数核定,职工即使提供房产查询证明,第三次提取也不予受理。
 
10、偿还住房贷款提取。①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之和;②若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再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本息之和的50%;③若使用过二次住房公积金后,再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不予受理。
 
11、取消无房户职工年房租提取超过家庭年工资收入40%的限制条件。
 
12、下岗或失业职工提取:户口在十堰行政区域内的又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下岗证》或《失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满一年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生活条件,提取金额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每年提取一次。
 
此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与原规定有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扩大公积金归集扩面,规范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防范和宣传引导,严格业务审批和贷后管理,加强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检查,有效控制风险;密切与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工会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