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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公积金调整新政 有条件单位公积金缴费基数可放宽到5倍

2015-11-27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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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海盐县集中进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海盐县首次把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并对全县规上企业、外资企业建制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对企业住房公积金建制情况和社保缴存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向未建制企业发放宣传资料,按照广覆盖的要求,对公积金扩面对象作了调整,通过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扩大覆盖面。

据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县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成绩喜人,新增归集单位229家,新增职工3561人。其中,实际净增2181人,已完成年度计划的87.59%。
    海盐县分中心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合理安排,相互配合,确保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工作有序进行。截至6月30日,共有563家企事业单位办理了调整手续。
    该中心工作人员指出,海盐县分中心将继续坚持“依法建制、分类实施、积极稳妥”的原则,全力推进全县企事业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和上市企业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低门槛、高建面”的办法,逐步提高建缴比例,还将研究并制定工商个体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细则,把工商个体户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体系。
    据悉,此次调整按照县统计数据调整,原则上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061元,其中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海盐县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5倍,即28435元。
    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原则上不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412元,其中确有困难的企业(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海盐县分中心核准,可按县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确定。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今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海盐县分中心相关人员介绍,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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