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平顶山市实际,现就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单位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但均不能高于12%,个人、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详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11001元,即平顶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平顶山市2014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市区、舞钢市、石龙区)1400元,二类地区(宝丰县、郏县)1250元,三类地区(叶县、鲁山县)1100元。
三、各单位见《通知》后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对所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变更并核对无误后,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书面形式,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鉴、电子表格形式)和《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加盖单位印鉴)一并报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经审核后作为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应当如实为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擅自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认真核对职工身份证号和姓名,如有误及时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再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提供工资发放表。
(二)符合《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缴存基数仍需按上述规定进行变更,缴存比例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适当降低;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
请各缴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2015年度的缴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