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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

2015-11-2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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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以及办理流程等相关知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房金委 [200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规定
 
  1.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2015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2015年7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4、调整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5年7月以后的月份调整,期间所产生的差额可以补缴。
 
月缴存额上下限规定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258元。市区月缴存额下限为206元,无为县、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月缴存额下限仍确定为180元。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并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缴存情况核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应准备好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以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单位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工作。过去一年,我国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显着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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