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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5-11-2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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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近日发布关于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根据《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类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文住公管发〔2011〕17号)中的相关规定,确定了2015年的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类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文住公管发〔2011〕17号):“二、非文山州地方财政供给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三、非公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企业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基数计提缴交”的规定,结合文山州统计局所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551元。
请各缴存单位按照所在县(市)的工资基数作为核定2015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公积金知识】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要件: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
3、法人证书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基数由管理中心对外公告。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单位汇总存储表、住房公积金个人存储名册;
2、住房公积金申请及审批表;
3、非财政拨款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一份;
4、非财政拨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6、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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