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支付房租提取
(一)、支付房租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
2、家庭(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
3、在本市租赁供本人家庭实际居住的合法住房的(与工作性质或工作地有关联)。
(二)、提取要件
职工办理租房提取时应持职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被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同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职工租自住商品自住房需提供:
1、房地产管理局出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2、本人与出租方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载有出租方联系电话、附租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租住公共租赁自住住房: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公租房租金税务发票;
2、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三)、提取额度及时限
职工租自住商品自住房
租金每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之间间隔12个月,提取金额为本年度租住自住房租金,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壹万元。2015年之前租房的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房屋租赁面积×单价。计提房屋租赁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的面积为准。单价为8元/m2(此计算单价为动态数据)。
租住公共租赁自住住房
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每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之间间隔12个月,每次提取额为本年度租房租金,日期以租金发票为准。
二、购房提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公积金
(一)、购房提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公积金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2、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仅依据户口簿原件,其他任何证明关系的材料不作为提取依据。
(二)、提取额度及时限
提取金额为购房发票出票时间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2015年5月1日前购房,不再补提,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出票时间为依据。
(四)、提取要件
1、2015年5月1日后(含5月1日当天)购房合同、首付款正式发票或收据(另加刷卡POS单)、房产部门备案号。
2、职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购房人及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方的需提供结婚证,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证明共同生活的户口簿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