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让更多缴存职工“圆住房梦”,近期,清远市陆续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清公积〔2014〕39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公积〔2015〕6号)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通过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大幅度增加,据统计,今年1-5月份市直公积金贷款申请笔数共583笔,与2014年1-5月份同比增长了92.41%;累计贷款金额1.06亿,同比增长了26.49%,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呈现了以下“三大亮点”。
推进异地住房贷款业务
根据新政,清远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在本市范围内[含各县(市、区)]购房,或者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拥有清远户籍并在本市购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均可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清远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破冰”,将大幅度刺激职工跨地区流动,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的需求将日益增多。
提高住房贷款额度
新政中提到,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可贷款金额由原来的30万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款金额由原来的40万调整为50万元。贷款额度的提高将成为减轻职工购房压力、保障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砝码”。
降低住房贷款门槛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由原来的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缩短为6个月;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缴纳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缴纳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60%降低为30%,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连续调整,不仅贷款资格放宽,首付款比例也大幅度降低,进一步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福利性、互助性。缓解职工购买住房的贷款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