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年7月起至2016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即统计部门公布我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69元,但是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12%。
值得一提的是,和去年设定的2014年度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55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506元,合计为3012元的情况不同,今年的月缴存额上限略有所提高,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3707元,其中,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645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400元。
与此同时,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而单位在今年1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今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有哪些情况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呢?据悉,符合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统计部门公布我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69元),单位当年效益尚未好转的;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等条件之一的缴存单位可以申请降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应重新申请审批。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不得低于各5%。
此外,通过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有待提高,应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恢复支付或偿还住房公积金缓缴批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工人(工会)讨论同意,并办理的存款金额调整手续前,有关信息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