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讯,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现将防城港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防城港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防城港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807元,根据职工 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2015年度防城港市单位、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 1314.21元,两部分合计为2628.42元。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为5%。防城港市2014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据此设定防城港市2015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各为70元,两项合计为140元。
三、根据《关于中直、区直驻邕单位派驻广西各地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桂金管字〔2007〕49号)的相关规定,中 直、区直等驻我市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上、下限,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比例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防城港市的,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地区域城市的 相关政策执行。
四、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 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