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15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2014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各8%,不得超过各12%。
(三)月缴存额上限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958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479元。
(四)月缴存额下限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辖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16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108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92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96元。
二、执行时间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其他事项
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按要求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等后续业务。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缴存基数调整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