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省内任意城市均可提取使用

2015-11-04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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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门去年发文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后,浙江省公积金中心日前出台贷款新规。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出台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自9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提取,无需必须在缴存地当地才能使用。
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门去年发文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后,浙江省公积金贷款新规出炉。日前,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出台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也就是说,从9月份开始,市民可以在省内任一城市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子了。

在人们工作流动性日益增强的当下,新规解决的是省内居民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异地购房之间的矛盾。根据《通知》,省内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均适用本办法;省内区域的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具备了省内公积金购房异地互认的资格。《通知》提到,省内各地要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建立异地贷款定期核对检查制度,其中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借款职工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及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职工缴存账户销户及个人重要信息变化等情况。

此外,缴存地中心应确保职工办理异地贷款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协助购房地中心催收逾期贷款。缴存地中心还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我市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全省异地贷款政策,相关细则近日即将出台。之后将会在各地区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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