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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主要针对首次购房和公积金租房使用

2015-11-0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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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对两类原因提取做了调整。一是因购房提取的,可在取得有效凭证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二是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意,自5月25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3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房租政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济南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共租赁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提取时间及额度: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职工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三、所需要件: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三)其他所需申请材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职工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为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避免造成职工集中提取、等待时间过长的问题,适当延长了上述两类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时限:

一是凡购买自有自住住房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有效购房凭证满3年的,可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凭有效凭证办理提取手续。

二是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贷款所购房屋在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购房全额发票或房产证的,可凭上述材料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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