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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强公积金管理 支持特殊政策

2015-11-0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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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积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8月12日印发《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7号,简称“《通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
9月10日讯:记者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了了解到,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加强自贸实验区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4号)精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8月12日印发《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7号,简称“《通知》”)。《通知》对来闽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执行以下特殊支持政策:
 
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符合闽委人才﹝2015﹞4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均可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平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已办理购房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还贷期间可每年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离开自贸试验区时,可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对符合闽政﹝2015﹞28号规定的来闽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允许其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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