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文要求,经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第三届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同意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
认定依据为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并执行首套房的贷款利率。
认定依据为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出具的原贷款结清证明、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要有1套住房未结清支付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了改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条件,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期付款比例为40%。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出具的原始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的发票(收据)、买卖二手房合同、契税发票,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