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住建厅、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转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银发〔2015〕56号)以及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川建金管发〔2014〕548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进一步调整:
1.非我市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首套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购买二手房的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拟购房屋房龄在10年(含)以下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拟购房屋房龄在11-20年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