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区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的规定。
经计算,2015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3420元(个人和单位合计)。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积金知识】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性住房储金,是根据国家统一政策统筹的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住房的专项资金,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凡在本地区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资本金在30万元以上或就业人员在10人以上规模的城镇私营企业均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职工去年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按国家统计口径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一年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的比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