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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生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获得保监会批复

2012-08-100次浏览
小新客服
2012年4月17日,保监会通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法律责任人的申请。

保监寿险〔2012〕439号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法律责任人的请示》(中新大东方〔2012〕46号)收悉。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核准张海生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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