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寿险〔2012〕439号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法律责任人的请示》(中新大东方〔2012〕46号)收悉。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核准张海生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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