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韩政府机构邀请时,须提供邀请信和在职证明。
2. 在韩国设立了分公司或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所属人员,须提供邀请信、公司设立许可书副本或投资许可书副本。
3. 与中国年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韩国企业邀请时,须提供邀请信、法人印签证明书、所属单位的在职证明或出差证明。
4. 中国中央所属总公司的职员,须提供邀请信、所属单位的在职证明或出差证明。
5. 韩国政府投资机构(25个指定)、金融机构(26个)以及大韩贸易振兴公社、韩国贸易协会、大韩商工会议所、中小企业中央会、中小企业振兴工团邀请时,须提供邀请信、法人印签证明、在职证明。
6.对中国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韩国企业(法务部指定428个)邀请时,须提供邀请书、营业许可书副本、海外投资副本、在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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