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0日,北京某公司员工孙某某,投保中美大都会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金额为10万元。
2008年7月14日,被保险人孙某某致电中美大都会人寿,称其因患“脑部良性肿瘤”,在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并已出院,拟向中美大都会人寿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中美大都会人寿在进行理赔审核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孙某某所患的疾病“纤维型脑膜瘤”刚好属于这款保险合同对“脑部良性肿瘤”约定的除外责任。如果以除外责任拒付,客户也应该会接受。但中美大都会人寿在核实客户没有其它免责事由的情况下,认为根据新《规范》中有关“脑部良性肿瘤”的定义,被保险人孙某某所患疾病符合其中定义标准。据此,被保险人孙某某目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可认为构成重大疾病保险之责任,并迅速地做出赔付客户孙某某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