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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理赔时要注意八大新变化

2012-04-1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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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日开始,新《保险法》正式实施。新法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对于投保者来说,必须了解新法执行后自己的新增权益,因为这也会影响你的购买决定。

变化1  投保前要签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

变化2  体检成为加设门槛

新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如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因该规则可能造成赔付比例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等原因,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降低经营成本。

变化3  终末期疾病可理赔

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扩大了重疾理赔范围。只要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就可获得相应理赔。

变化4  重疾险保障范围扩大

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而根据产品类型的特性,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

变化5  理赔更顺畅

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变化6  重疾险多作附加险投保

因为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各家保险公司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对客户来说,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客户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

变化7  保险费率将微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新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

变化8  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观察期内引入临时合同进行保障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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