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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解读

2011-05-0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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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是依法、科学、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问:新规章在哪几个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一是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例如,完善保证金...

问:修订出台三个规章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保险中介市场在新的发展阶段的要求。从1999年第1家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至今,经过十年的发展,全国现有保险专业代理机 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2008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15.04亿元,同比增长44.08%。在快速 发展过程中,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理念、体制、机制、专业水平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保险市场也对保险中介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契合新《保险法》对现有规章进行修改。新《保险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专业中介监管也需要及时梳理已有的法规,做好与新《保险法》的衔接工作。新的三个规章,主要对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问:三部规章的修改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一是顺应了保险中介行业快速发展需要,有利于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中介机构专业素质、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资本实力的提升。

二是更加注重对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利于保证保险中介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方向。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是依法、科学、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问:新规章在哪几个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一是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例如,完善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告知义务、增加经纪机构对保险产品承保公司的说明义务和对产品的分析责任等;二是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细化了关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二、监管重点更加突出。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关注市场、关注风险上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对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注重运用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三、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强化了对机构高管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保险中介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加大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业务、套取费用、销售假保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手段。

四、市场准入标准适当提高。一是将经纪机构、全国性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1000万元,将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200万元;二是对股东的投资资质提出要求,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三是提高了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

五、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二是允许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三是允许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四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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