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3〕31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
住 址:广州市德政中路250号
主要负责人姓名:王志军
经查,你支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存在通过中介机构代开手续费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财务业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局于2013年1月4日向你支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司随后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核查,上述理由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综上,上述将非中介机构业务通过中介机构代开手续费发票并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支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支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高级业务主管工作分工的报告》(粤人保财险东发〔2010〕8号)等文件,王志军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担任你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王志军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支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