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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财险被罚款58万

2012-05-03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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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网站于11月1日陆续发布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广东保监局对中国人保财险的三项行政处罚,单位罚金共计58万元,个人罚金共计6万元。此处附通知全文。

中国保监会网站于11月1日陆续发布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广东保监局对中国人保财险(微博)的三项行政处罚,单位罚金共计58万元,个人罚金共计6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存在(一)向劳动合同制业务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向个人代理人支付绩效工资;(三)个人代理人向公司报销营业费用;(四)不实列支费用;(五)直销业务虚挂个人代理业务等违规行为,被罚款20万元。另公司主要负责人徐勤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存在(一)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代开手续费发票,虚开中介服务费;(二)不实列支费用,被罚款等违规行为,被罚款22万元。另公司主要负责人梁凯源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存在(一)将直销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业务;(二)套取资金支付工资报酬;(三)不实列支费用等违规行为,被罚款18万元。另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勇军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附通知全文:

粤保监罚[2011]227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18号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21-23层

负责人:郭伟超

一、经查,2010年1-12月,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将直销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业务。(二)套取资金支付工资报酬。(三)不实列支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的谈话记录、相关清单、财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二、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二、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李勇军于违法行为期任你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为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李勇军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分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分公司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微博)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粤保监罚[2011]229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工作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中心东源路

负责人:潘振雄

一、经查,2010年1至12月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代开手续费发票,虚开中介服务费。(二)不实列支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东莞市华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11家保险中介机构)、相关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

二、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梁凯源于违法行为期任你分公司副总经理,为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分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分公司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粤保监罚[2011]231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工作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50号

负责人:罗冰

一、经查,2010年1至12月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向劳动合同制业务员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向个人代理人支付绩效工资。

(三)个人代理人向公司报销营业费用。

(四)不实列支费用。

(五)直销业务虚挂个人代理业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

二、上述(一)至(四)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五)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分公司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中人保财险发[2009] 95号)和《关于分公司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中人保财险发[2010] 51号),徐勤在上述违规行为期间任你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徐勤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分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单位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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