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2011〕786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核文立恒任职资格的请示》和《关于审核奚新国任职资格的请示》(太平财〔2011〕70、71号)收悉。经审核,文立恒、奚新国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文立恒、奚新国担任你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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