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

2012-06-1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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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资本协助义务承诺函,承诺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在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提出补充资本要求时,积极协调公司股东或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及时向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

中国保监会日前公布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草案》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资本协助义务承诺函,承诺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在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提出补充资本要求时,积极协调公司股东,或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及时向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承诺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在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依法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承诺在没有及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补充资本金、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时,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转让股权或停止行使股东权利。

《草案》提出,保险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全体独立董事应当就该交易的公允性出具书面意见,并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草案》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险公司共同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侵占保险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变相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保险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活动;保险公司不得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偿还债务,不得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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