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8月12日讯:浙江保监局高度重视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服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成功推动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地方立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是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确定和调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依据之一。下一步,浙江保监局将以贯彻落实新“国十条”和“省十条”为抓手,加强与省公安厅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多部门共促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良好局面,加快推动工作落地,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保监局小贴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为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2000年4月25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正式成立,接受中国保监会的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在上海行政区域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2004年2月6日,原上海保监办正式更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监管职责
在维护保险机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上海保监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管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监测与防范辖区内保险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报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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