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6月27日,朱某雇请司机林某驾驶汽车从大余县城往黄龙方向行驶,22时10分,途经雷公塘路段时,因避让前方汽车修理店倒出车辆采取措施不当,与颜某驾驶搭载其妻赖某正常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2人受伤。2人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赖某为七级伤残。同年7月6日,大余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是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原告颜某、赖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还另外查明,2007年5月10日和5月17日,朱某分别向中国人保南康支公司和天安保险赣州支公司各投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起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
断案
大余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颜某、赖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故被告林某应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其为被告朱某的雇佣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该事故的责任由被告朱某承担。朱某先后向被告中国人保南康支公司和天安保险赣州支公司各投一份交强险,属重复保险,该起交通事故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发生,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按比例予以理赔。
《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明文规定是允许的。《保险法》同时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应赔偿原告颜某、赖某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朱某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保南康支公司、天安保险赣州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中替代承担,即两公司各自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赖某、颜某各项费用计5万余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朱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