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安享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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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见10.6)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之前,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相等。如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时我们已经支付主合同生存保险金,则须从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我们已给付的主合同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之后(含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后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相等。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后,我们给付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项下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主合同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后,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9.4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