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投保年龄: 0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