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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案例】平安人寿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2015-11-282次浏览
小新客服
由于看病费用高额等导致一病回到解放前等看病难的情况,尤其是需要花费较多医药费的重大疾病,人们越来越将目光投向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本期小编为您介绍一款。

  产品名称: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类别:健康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平安人寿

  投保年龄:16周岁至50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期缴。

  缴费期限:十年、二十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

  保障期限: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产品特色定期保险,保障全面,充分体现保险真谛\n量身定制,专为男性设计,更为贴身\n25种重大疾病保障,特别关注您的身体健康\n重大疾病分类给付,节约您的保费支出\n保费豁免后责任继续有效,体现人性关爱\n保单短期贷款,便于您资金调剂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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