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一生倍呵护(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保险责任?
1、等待期
在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在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与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的,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前述两项情形中的180日或90日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2、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承保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共有三十三种,并分四个第一类重大疾病组。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每组第一类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对于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其状况已符合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该次及其后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承保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共有八十种,并分四个第二类重大疾病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和白血病额外保障二项保障构成,其中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最多给付三次。若首次患白血病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能获得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障的保险责任。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后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