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信诚人寿 投保年龄: 30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信诚「瑞盈」终身寿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 |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30天至2周岁期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满30天但不足1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的30%+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的60%+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
信诚附加「倍安心」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及时援助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2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中列明的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疾病的及时援助保险金责任终止。及时援助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两次疾病首次确诊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65天。若被保险人在被明确诊断患有附录2中列明的疾病时,已被明确诊断患有附录3中列明的重大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不再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3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将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应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年龄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满30天但不足1周岁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X3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x60%大于或等于2周岁确'诊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3中列明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确'i爹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3中列明的首次重大疾病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Q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您在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患有附录2或附录3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以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给付。 |
保额递增 | 无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1)前5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每满5个保单年度,保险金额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3)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附录1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3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再递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