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之日起,本公司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本附加合同及被附加的保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豁免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1) 主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