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会计师因执业活动出现的客户损失情况有望获得保险的赔付。昨日,保监会联合财政部探索推出会计师事务所责任保险,弥补传统职业风险基金模式易被挪用、无法放大保障效应等缺陷。
昨日,保监会和财政部下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实行以职业风险基金为主的风险抵御模式,但随着会计师事务所主题的增加,职业风险基金模式也暴露出易被挪用、易引发分配争议、资金占用成本高、无法放大保障效应等缺陷。由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向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转换已是大势所趋,职业责任保险的应用和推广势在必行。
保监会鼓励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事务所应当优先为审计业务投保,可以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和自身发展需要为其他非审计业务投保,并可以投保账册文件丢失险、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险等附加险。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证明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自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机构共同实施金融监管,借鉴了国外的金融监管体系,顺应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保监会的设立,从根本上是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五年后,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格局的正式确立,对于增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竞争能力、更大范围地防范金融风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确立了央行宏观监管和保监会微观监管的新型保险业监管体系。